《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黨組織執行黨紀失職的四種情形,分別是:黨員被立案審查期間,擅自批準其出差、出國(境)、辭職,或者對其交流、提拔職務、晉升職級、進一步使用、獎勵,或者辦理退休手續;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有上述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實踐中,有的黨組織為規避黨紀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晉升職務等規定,對被立案審查的黨員在未作出處分決定前進行提拔或進一步使用,在干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有的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給黨紀處分的不處分,造成“帶著黨籍蹲監獄”現象;有的不落實處分決定,該降低工資待遇的不降低,使得處分決定“打白條”;有的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不管不問,沒有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匯報,也沒有派人與其談心交流,直接影響了期滿后的處理。諸如此類行為,都屬于執行黨紀失職。
《條例》總則部分規定了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以及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相關要求?!吨袊伯a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了黨員被立案審查期間,黨組織不得擅自批準的事項。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等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相關文件,對有關考核等次作了規定。黨組織要認真落實這些規定,嚴格執行黨的紀律,真正發揮黨紀的剛性約束作用。